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发放与否的问题,这取决于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会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举例来说,如果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仍然处在停工留薪期中,雇主单位应该继续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薪酬,这里所说的“原工资”是指员工在受伤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至于工伤伤残鉴定之后的工资问题,当停工留薪期已经结束时:
如果员工被评定为七到十级伤残等级:
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服务,如果没有返回工作岗位的话,雇主单位可以选择不发放工资。
而如果员工被评定为五到六级伤残等级:
他们应该保持与雇主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雇主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只要员工能够在所安排的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雇主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工资。
如果确实无法安排工作,雇主单位也应该每月向其发放伤残津贴,无需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最后,如果员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等级:
他们应该维持与雇主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同时需要退出工作岗位。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将享受到工伤赔偿待遇。
雇主单位可以不必再额外支付工资给他们。
伤残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如果雇主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就需要由雇主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