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以发放奖金的方式代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用。
奖金乃是对员工出色业绩的表彰与激励,而加班费则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所应得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显著区别。
若将奖金视作加班费的替代品,无疑等同于未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员工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行投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