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了劳动争议纠纷以后,作为维权者的当事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仲裁申请,此时应有意识地注意到仲裁时效仅为一年。
然而,如果是由于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承诺愿意主动履行其应尽义务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被暂时中止的情况,那么从该中止期限开始,仲裁时效将再次启动,重新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若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被迫中止的话,那么自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完全消除之日起,该仲裁实效便会恢复继续进行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