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若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遵循以下规定:
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试用期间内,若须离开当前职位,亦可提前3日期限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解除。
同时,作为劳动者,也需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即面临下列特定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另行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非工伤性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先的职业工作,且用人单位为其调派其他工作岗位也无法胜任;
若是因为劳动者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环境和强度,经过相应的培训学习或岗位调整(确认是否胜任),依然无法完成岗位职责;
再者就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由于外界客观因素出现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者与用工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