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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 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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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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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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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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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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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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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9:51:44

我想要咨询公司法,股权问题

最近回复:

你好,有什么问题可以详细沟通

2026-06-04 07:26:48

股权转让效力如何判定

最近回复:

判定股权转让效力需从多方面综合考量。只有协议合法且程序合规、完成必要登记,转让才具完整效力。 为保证股权转让效力,需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协议合法有效。签订协议时,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遵循法定转让程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要按照规定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公司应及时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受让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发生。

2026-06-04 04:19:44

离婚期间公司股权该如何进行分割

最近回复:

1.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需分情况处理。当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无果,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判决。 2.若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直接按比例分割股权。 3.若仅一方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却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4.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时,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这是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尽量协商解决股权分割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6-06-04 04:07:02

股东不出资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做

最近回复:

股东不出资会对公司和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害,公司和相关方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公司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催告未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足额出资且按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若股东经催告仍未履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其他已出资股东可要求不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未出资造成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公司建立严格出资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权益人在发现股东不出资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0:48:01

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

最近回复:

1.股权转让是否需夫妻双方同意要分情况。若股权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让无需另一方同意,股东对个人财产有独立处分权。 2.若股权是婚后取得,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虽无股东身份,但对股权收益有共有权。不过,由于股权具有特殊性,登记方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一般无需另一方同意,因为股权包含财产权、股东身份及管理参与权等。 3.转让股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若登记方擅自转让股权,导致另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建议夫妻双方在涉及大额股权交易时,提前沟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发生权益受损情况,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6-03 23:55:33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80万该怎么处罚

最近回复: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80万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80万一般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1.公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准备好财物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借助司法程序追回应属公司的财产。 2.若刑事诉讼中未能完全挽回损失,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股东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3 21:37:20

股权转让时间要求是什么

最近回复:

1.股权转让时间要求因情况而异,需遵循相关规定。若公司章程有时间限制,要按章程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间可随时相互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股份有限公司方面,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4.建议涉及股权转让的主体仔细研读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因违规转让带来法律风险。

2026-06-03 07:48:25

公司是被执行人的股权百分之百股东只有被执行人白己无法执行分红息么办。

最近回复:

你好,先冻结股权与分红,查账后可拍卖股权或起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直执公司资产。

2026-06-03 06:48:26

若债权人撤销原股东股权转让该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原股东可收集交易价格合理、款项支付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股权转让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积极应诉:当债权人起诉撤销时,原股东要积极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抗辩,阐明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协商和解:若法院支持债权人撤销主张,原股东可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比如提供其他担保。 (4)提起上诉:若原股东认为法院判决有误,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原股东在应对过程中需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6-03 03:58:59

情侣分手后,开公司的股权该怎么收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且属于赠与情况,若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依法可撤销该赠与行为,以收回股权。 (2)若存在书面协议,需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若协议明确为附条件赠与,像结婚这样的条件未达成,就可以收回股权。 (3)若当初是出资借对方名义持股,可凭借代持协议,要求对方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4)若协商收回股权的方式行不通,可收集出资凭证、代持协议等证据到法院起诉,诉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提醒:处理此类股权收回问题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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