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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 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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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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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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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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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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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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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55:06

我是职工现在买断工龄我有工伤伤残我不想买工伤伤残可以吗我想保留工伤

最近回复:

可以不买断保留工伤权益。买断工龄不影响工伤待遇,可向单位表明保留工伤的意愿。若单位坚持买断并处理工伤问题,要求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与单位协商要记录过程,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2-05 05:00:26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究竟怎样分配

最近回复:

1.工伤认定中,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掌握更多职工工作相关资料信息。 2.认定时职工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事故伤害等基本证据。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会依据职工证据及调查情况认定工伤。例如,用人单位需提供职工受伤时不在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等证据。 3.若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社保行政部门可依职工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职工工作记录档案,以便在工伤认定时有据可查。职工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劳动关系、事故伤害相关的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5 03:12:45

工伤未做认定接下来怎么做

最近回复:

未进行工伤认定需尽快启动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若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 1.申请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通常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可作出。 3.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结果享受工伤待遇。 4.若单位不配合,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建议工伤职工及相关人员及时关注认定时间节点,积极准备材料,遇到单位不配合情况果断采取维权措施。

2026-02-05 01:24:51

发生人身损害后工伤认定怎么做

最近回复:

发生人身损害后申请工伤认定有明确流程。需先确定申请时间,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接着准备申请材料,涵盖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等。 之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受理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对证据调查核实。 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的15日内作出,认定结果会书面通知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申请义务,职工和近亲属也要了解申请时效,准备材料时确保完整准确,以便顺利完成工伤认定。

2026-02-04 22:52:38

想了解,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脑出血经救治成植物人,用人单位怎么赔偿,该赔多少钱?

最近回复:

一般赔偿需先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主要根据一级伤残的标准计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等

2026-02-04 20:47:41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情况不严重,就是皮外伤,没有骨折,要不要报工伤

最近回复:

你好,交警责任认定书是怎么认定,详细可以来电咨询

2026-02-04 20:19:41

我的伤残补助金是如何计算本人工资的?

最近回复:

伤残补助金计算本人工资,一般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比如您月缴费工资稳定,就按这12个月平均算;若工资波动大,也按此原则。算出本人工资后,再结合伤残等级对应倍数得出补助金数额。

2026-02-04 18:33:23

疲劳性骨折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条件?

最近回复:

疲劳性骨折认定工伤,首先要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若不在工作时间,但因工作原因在预备或收尾工作中受伤也可能认定。另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等情况符合也可。解决方案就是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去申请工伤认定。

2026-02-04 18:31:06

我在工作时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工作时间受伤大概率属于工伤。但还得看是否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要是在工作场所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受伤,可能不算。解决方案是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受伤经过的材料,像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等,然后去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出来后,就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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