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是否通过约定管辖权的权利。
然而,若他们决定放弃此项权利,那么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也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的仲裁事宜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和裁决。
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具体管辖权问题,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即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