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诉,雇员可选择以下三种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电话致电所在地的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其次,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下发支付令;
最后,若经过前述途径未能获得满意结果,劳动者仍然可以自行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以期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
倘若经过上述步骤后仍未达成共识或仲裁结果不公允,劳动者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