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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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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贵重金属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行为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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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贵重金属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

    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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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贵重金属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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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贵重金属罪立案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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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贵重金属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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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05:03:25

伤害严重到什么地步会有精神赔偿

丽江法务

丽江法务 最近回复: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依民法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情形判断。2.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包括: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残疾使受害人长期承受身心痛苦,死亡给近亲属带来巨大精神创伤;导致受害人出现严重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障碍等,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造成永久性人身伤害后果,像面部留疤或肢体功能永久丧失,给受害人带来持续精神痛苦;侵权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如故意实施暴力让受害人遭受精神恐惧与屈辱。3.实践中,法院判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要结合具体案情,并以伤残鉴定报告、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为支撑。4.建议被侵权人在遭遇可能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就医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以便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能有力证明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同时,侵权人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实施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2026-01-04 15:10:21

离婚之后办理析产要走哪些流程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离婚后办理析产要根据离婚方式确定流程,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申请,诉讼离婚可单方申请,有抵押的要先解决抵押问题。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办理析产时,双方要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且申请材料要明确房产分割方案,经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权属变更。诉讼离婚的,持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可单方申请。这是因为协议离婚基于双方自愿约定,需共同确认;而诉讼离婚有法院生效文书,能明确房产归属。若房产存在抵押,由于抵押权的存在会影响产权变更,所以要先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或清偿债务解除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才会办理。办理析产时一定要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完成登记后房产权属就会变更。如果在离婚析产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4 05:55:38

家属不追究交通事故情况应怎样处理

绍兴法务

绍兴法务 最近回复:

(一)未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家属不追究责任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若协商不成,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二)若事故构成犯罪,即便家属不追究,肇事者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追究,不受家属意愿影响。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肇事者可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家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肇事者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与家属协商赔偿细节。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6-01-04 02:50:21

私营企业无故辞退怎么办

广州法务

广州法务 最近回复:

1.私营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员工可收集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权益,还可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2.解决措施和建议:-员工要及时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辞退通知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该诉求;若要求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因劳动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03 07:02:25

欠私人一万法院会怎样强制执行

律图福建

律图福建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债权人胜诉后,若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涵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各类资产。(3)针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法院可依法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并直接划拨账户内的存款至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所欠债务。(4)若债务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续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财产变现,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5)若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若经法院全面查询,债务人确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提醒: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应主动向法院提供已知的债务人财产线索;若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需及时向法院反馈,以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

2026-01-02 17:36:46

事实性重婚罪该通过什么来认定

甘肃法务

甘肃法务 最近回复:

1.事实性重婚罪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2.认定事实性重婚罪要从主体、客观、主观三方面考量。主体方面,要求一方或双方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客观上要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质要件,像对外公开宣称是夫妻、共同居住且周围群众普遍认为是夫妻;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即明知自身或对方有配偶仍实施相关行为。3.认定时要区分单纯同居和事实重婚,单纯同居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的不构成事实重婚,且只需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不必另行办理结婚登记。4.证据收集要围绕能证明上述要件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支撑认定。解决措施和建议: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性重婚罪认定标准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2.当事人发现可能存在事实性重婚情况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3.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注意保存和整理,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6-01-02 05:14:56

女方所要求的彩礼钱应归属谁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一)若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可要求返还。此时应积极收集支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索回。(二)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无特殊约定彩礼归女方个人。双方可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纠纷。(三)彩礼由女方父母收取未转交女方,属于女方父母财产。若有争议,要证明彩礼实际由父母收取。(四)双方对彩礼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建议对彩礼归属作出书面约定。(五)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需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6-01-02 01:40:21

两人犯重婚罪判刑几年

唐山法务

唐山法务 最近回复:

结论:两人构成重婚罪,会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范围内分别量刑,最高不超二年有期徒刑。法律解析:依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对于均构成重婚罪的两人,并非统一量刑,而是要依据各自犯罪情节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内分别裁判。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重婚手段、持续时间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案件事实。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拘役;若情节相对较重,会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最高不会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若遇到与重婚罪量刑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01 22:53:19

违约方解除合同咋走程序

律图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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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方解除合同需严格依照规定情形与程序进行。当非金钱债务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违约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2.解除合同程序如下:-违约方应先与守约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解除协议。-若协商不成,违约方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进行审查,若支持解除,会同时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损失等。3.需强调的是,违约方不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确认解除。建议违约方在面对合同困境时,及时与守约方沟通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尽早启动司法程序,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守约方在发现违约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争取合理赔偿。

2026-01-01 19:42:26

殴打人重伤判几年徒刑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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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殴打他人致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情节是否恶劣、伤害手段是否残忍、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若手段恶劣、拒不赔偿,则可能被从重处罚。提醒:殴打他人致重伤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面临较重刑罚,发生此类情况后应及时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争取从轻处理;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案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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