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待受损害员工所在单位前往负责统筹范畴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操作处理。
或者也可选择受损害单位在事故造成伤害之日或员工被诊断、评定为职业病之时起算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工伤申报事宜。
倘若受损害单位未能如期执行此义务,劳动者方可自行在自事故或疾病发生日起的一年之内,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