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查看详细>>
  •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查看详细>>
  •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查看详细>>
  •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查看详细>>
  • 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7:16:19

打借条实则是投资,该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1.打借条实际是投资的,要收集投资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是投资且款项用于项目。 2.有证据证明是投资,就按投资关系处理,不能按借贷要求还本付息。若一方以借条主张借贷,另一方可用证据抗辩。 3.无法证明是投资,可能被认定借贷,借款人要按借条还款。 4.款项往来时,要明确性质,签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2026-06-04 05:52:37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6万的量刑是怎样

最近回复: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6万涉嫌职务侵占罪,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属数额较大。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为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股东侵占财产,公司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财物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股东若有侵占行为,应尽快主动退还财产,争取公司谅解,或可从轻处罚。 3.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情节进行量刑,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判。

2026-06-04 00:53:21

个体老板侵占股东分红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最近回复:

1.个体老板侵占股东分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若个体老板所在主体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其利用职务截留股东红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就符合该罪特征。 2.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考量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非法占有财物及数额情况。 3.股东权益受侵害时,可收集分红决议、财务记录等证据。若认为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不构成犯罪,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老板返还分红。

2026-06-02 06:23:39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5万如何判刑

最近回复: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5万的判刑因主体身份而异。若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涉嫌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为一般公司企业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因职务侵占数额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侵占5万符合该标准,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防止此类行为发生。 2.一旦发现侵占行为,公司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涉嫌犯罪的股东,若其积极退赔、认罪悔罪,可争取从轻处罚。

2026-06-02 05:56:26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95万判几年

最近回复: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侵占95万属数额较大情形。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实务量刑会综合多因素判定。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积极退赔获公司谅解的股东可能从轻处罚;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的,量刑可能接近三年有期徒刑。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相关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犯罪后果。一旦发生侵占行为,公司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6-01 15:14:19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公司范畴

最近回复:

1.个人独资企业确实不属于公司范畴。公司是依法律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涵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2.二者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公司有独立法人地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3.建议想创业的人,若追求有限责任、规范治理可选择公司形式;若想经营规模小、决策灵活且能承担无限责任,可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在经营中,都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2026-06-01 05:19:48

公司经营范围有要求吗

最近回复:

公司确定经营范围需谨慎,要考虑业务需求并遵守法律规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二者要求不同。 许可经营项目中,需前置审批的要获批后再登记,后置审批的取得执照后还需获批才能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经营,但不能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此外,经营范围用语要规范,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若公司超范围经营,情节较轻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被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议公司在确定经营范围前充分了解自身业务需求与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经营中若需变更经营范围,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持续关注经营范围相关法规变化,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026-06-01 03:19:53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数额50万怎么量刑

最近回复: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50万,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因其达到了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犯此罪且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若股东案发后积极退赃,获得公司谅解,从轻处罚可能性较大;若存在多次侵占、拒不退还等恶劣情形,则会从重处罚。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和管理人员的监管。若发现侵占行为,公司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股东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026-05-31 10:01:38

当公司股东携款离开该做什么处理

最近回复:

1.若公司股东携款离开,可先收集财务报表、银行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证实其私自转移资金。 2.从民事方面,依据公司章程和协议追究股东违约责任,可协商或起诉,要求返还资金与赔偿损失。 3.若数额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应立即报案并提供证据,配合调查。 4.处理时采取措施防股东继续损害公司利益,如冻结账户、限制权限。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