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关于兼职工作者的薪酬受到延误的情况下,如何展开恰当的维权行动呢?首先,我们需要找到用人单位并与其积极地进行磋商,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那么我们需要积累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们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如工资凭单、考勤记录、工服、工作交流信息、同事的证词等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进行仲裁处理;
如果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我们也可以考虑搜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其次,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兼职雇佣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这意味着,我们是以每小时作为收益计算基准的,同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并且每周累积工作时长也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最后,是关于劳动仲裁的使用条件,其适用于以下环节中产生的争议:
1.由于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2.因为制定、执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引起的争议;
3.由于开除、解雇、主动辞职以及员工离岗等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
4.由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计划以及劳保措施等涉及到的争议;
5.由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