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贵司而言,有哪些情况下,员工可单方面行使解约权呢?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的:
(一)若贵司未能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贵司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应得薪酬;
(三)贵司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贵司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五)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失去效力;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贵司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工作,或者贵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行为,那么员工也有权立即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贵司。《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