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公司无意向续约,则会导致员工失去工作岗位,即所谓的非自愿离职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员工便可申请获得失业救济金:
首先,必须在失去这份工作之前,包括原来的雇主以及当事人自己,已经按期缴纳了至少一整年度的失业保险金;
其次,需要完成相应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表达出强烈的求职意向。
值得强调的是,《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之后,且由于非个人原因使其失去工作,且已办理完失业登记,并表达了求职愿望者,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如何定义“非个人原因导致失业”这个问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此做出了解释,内容如下:
首先,即为由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
其次,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议与当事人达成共识终止劳动合同的话;
再次,是指企业方提出解聘员工,或是当事人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被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
然后,是指员工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程;
再有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规定的情况也可视为“非个人原因导致失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