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过程中,通常要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作为依据:
首先是能够证明薪资发放情况或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其次是由雇佣方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以及"服务证"此类证件;
第三部分则包括填写的有关招募和招聘员工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资料;
第四点为有迹可循的考勤记录;
最后则需要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词作为佐证材料等。《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