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企业在请求员工加班时,需具备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必须延长现有工作时间;
其次,只有经过企业与本公司的工会以及劳工进行协商并获得双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间调整。
然而,我们也要明确指出,即使如此,员工依然有权拒绝企业所提出的加班请求。
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员工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对于企业的加班安排将无法行使拒权:
其一,当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可能对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或者财产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时,为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需要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对;
其二,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或者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整个生产过程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此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恢复正常运营状态;
其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等特殊规定,另有其它特定情况也属于符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之列。
此外,针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正在哺乳期照顾不足一岁婴儿的女性员工而言,无论何时何地均可有权拒绝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