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法律明确设定了“仲裁前置”制度。
这项制度的创建宗旨在于缓解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冲突,防止因过于直接而尖锐的对抗而导致伤害加剧。
因此,立法机构并不期望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最终都演变成法庭上的审判程序。
相反,仲裁委员会这一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将被寄予厚望,通过公正、公平的仲裁决定来化解劳资争端。
即便仲裁结果未能达到双方满意,但对于缓和当事人间的紧张关系,以及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在劳动争议出现时,如果各方均拒绝进行和谐的协商,协商不成或业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双方均未遵照执行,此时便可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寻求更为温和的化解途径。
若调解失败或达成的调解协议再次遭遇履行问题,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然而,对仲裁裁决仍持有异议的情况下,除了依照现行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当事人还可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同时又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维权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