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诉讼案件中,谁提出了明确的主张,那么其就需要对该项主张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这也被称之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而言,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时所提交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作交接单等文件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