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规的劳动合同中,通常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即员工在雇佣期限内若因自身原因选择提前离职,将被要求支付额外的违约金或扣减工资,这显然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平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有权依法自由选择是否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而无需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或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员工的离职自由,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遵循的程序。
具体来说,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做好相应的人员安排和业务调整。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而言,则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强行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作为违约金,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