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期限应根据其在失业前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累计时间予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如失业者之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刚好满一年,但未达到五年标准时,依据合法权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期限将被定格为十二个月。
其次,对于那些在失业前累计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五年之久,但是并未超出十年界限范畴内的失业人员而言,他们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可达十八个月。
最后,若某个失业者在失业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十年的期限,则他最多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将被授予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