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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离职公司是否有补偿

劳动者若出现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情形,并且在相应医疗期期满之后仍无法胜任原岗位的工作,亦或是无法承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在预先三十日以前,以书面强制性文书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同时还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当事人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具体算法如下:
在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可获得其所在岗位对应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者,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满六个月的,只能获得相当于半数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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