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悉知,如劳动者在递交辞呈之前已提前一个月经由书面信函知会公司,那么在约定的日期届满之后完成了相应的离职手续即表明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辞职的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在书面信函或者口头沟通上,劳动者都具有在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进行辞呈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而无需公司的预先批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