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试用期内尚未签署劳务合同而遭到雇主解雇,建议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倘若您已经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已过30日仍未能签署劳动合同的话,您有权请求其支付双倍的薪酬;
其次,如果您遇到并非下列情况的解雇现象,您亦可要求其提供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严重触犯雇主的公司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重大损失;
(4)您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对您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雇主提醒,您仍然拒绝改正;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及(6)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