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并不会对申领者进行追责。
这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的整体制度框架存在信息传递滞后的问题,使得那些失业后选择异地重新就业的人员很容易在无意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从而成功申领到失业保险金。
而只有等到一段时期之后,通过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搜集并整合来自各个地区的详细数据,才能够识别出这些申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负责处理失业保险事务的相关部门通常会先选择采取宽容态度,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格追究,仅仅将其视为不当收益,向当事人提出退还的要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