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在非自愿情况下被解雇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费用时,应按照该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的年限进行测算,每满一整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给于该名劳动者。
而对于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时间的情况,将视为满一年进行处理;
如果不满六个月,则只需要向该名劳动者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