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选择以手机银行中的现金流量交易记录当作薪资发放的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您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务关系凭证,然而通常情况下,我们仍建议您补充其它证据材料作为辅助证明。
倘若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务合作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确定载有您的信息以及发出薪资的凭证或记录(如工人薪金发放清单)、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均被视为确认双方劳务关系的重要根据。
此外,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包括: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明示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和"服务证";
劳动者亲笔填写的关于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用以证明劳动者曾受雇佣的文件资料;
考勤记录;
以及其他劳动者的旁证证词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一)、(三)、(四)点所包含的相关证明性材料,需由用人单位负起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