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雇主需依据其在该企业中的服务年限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然而若服务时长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则按照一整年来算;
若低于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劳动者的月工资若高出所在直辖市、设定行政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其进行经济赔偿的标准将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设定,同时,对其进行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款所涉及的“月工资”一词,专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