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符合国家所制定的
退休年龄规定且依法办理完成
退休手续之后,
劳动者个人有权自主选择以何种方式领取其应得的职业年金待遇。
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选择将其一次性支付于购买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之上,通过遵循保险契约的约定来领取相应待遇并且享受相关的
继承权;
他们也可以选择按照自己
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来计算和发放职业年金月待遇的金额,直至发完为止,同时其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内的余额依然拥有继承权。
当他们选定了其中任何一种领取方式后便不得再行变更。
其次,对于已经出国(境)定居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亦能够依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最后,如有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幸离世,他们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将依法进行
继承。《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或者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
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