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员工妊娠期内雇佣合同期满时,尽管无需与其签订新合同,但亦应停止对其合同的终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劳动合同应当无条件地顺延至该名员工的哺乳期末日为止。
特别之处在于,若非在员工所在机构保持甚至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的前提下,而是由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工协议,那么此机构就有责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