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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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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的一类,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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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标准

    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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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判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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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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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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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2:14:50

被打了撤案了,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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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撤案了,可以起诉的的

2026-02-05 09:19:04

通常民事诉讼的时效时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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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这是保障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规定。 (2)特殊情形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这是考虑到这类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3)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像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这些情况涉及到基本权益和物权的稳定性。 (4)若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对方会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权益可能无法获法院完全支持。 提醒: 权利人要留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不同案情适用的时效和规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9:10:31

互联网纠纷中管辖法院究竟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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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合同,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2.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含相关设备所在地,难确定时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可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026-02-05 08:58:00

借贷官司里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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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计算借贷官司诉讼费,需先明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 (二)按照金额或价额所在区间,依据对应的比例进行分段计算。如不超1万元,直接每件交50元;超1万至10万元部分,用超出1万的金额乘以2.5%;超10万至20万元部分,用超出10万的金额乘以2%,以此类推。 (三)将各段计算出的费用相加,得出最终的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等。

2026-02-05 07:39:52

经济纠纷案件管辖地要怎样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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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有效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这能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 (二)无管辖协议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分情况,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给付货币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特殊经济纠纷按专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6-02-05 07:25:31

法院起诉未立案的情况下该如何撤销

最近回复:

在法院起诉未立案时撤销起诉,程序相对简便,因诉讼程序未正式启动。 1.撤销方式:可直接联系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撤回起诉。若工作人员要求书面材料,撰写撤诉申请,包含申请人信息、原起诉简要情况和撤回起诉意思表示后提交法院。 2.费用退还:若已缴纳相关费用,成功撤销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3.再次起诉风险:撤销起诉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可能受诉讼时效等因素影响,所以决定撤销要谨慎。

2026-02-05 06:05:58

借贷纠纷打官司,诉讼费用由谁出

最近回复:

(一)原告胜诉时,可直接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也能向法院申请退费。 (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等待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先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6-02-05 05:54:39

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会产生什么后果

最近回复:

(一)对于遭遇恶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虚假陈述、伪造的证据等,证明对方诉讼的恶意性。 (二)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法院提出对方恶意诉讼的情况,要求法院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 (三)若因恶意民事诉讼遭受损失,可在诉讼中或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诉讼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2-05 05:44:23

经济纠纷走诉讼整个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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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阶段要认真撰写起诉状,清晰阐述诉求和事实理由,证据材料要真实、充分且与案件相关,确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提高受理成功率。 (二)审理前准备阶段,双方应积极交换证据,熟悉对方证据情况,为庭审做好准备。若法院组织庭前会议,要按时参加,了解庭审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有条理地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并进行辩论,语言表达清晰准确。 (四)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诉,准备好上诉状和相关材料。 (五)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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