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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劳动者不同意能否强行裁掉

单位裁员劳动者不同意能否强行裁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05 15:05:23 已帮助21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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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劳动者不同意能否强行裁掉
当雇主面临经济压力而作出裁员决定时,无须征得被解聘员工的最终同意。然而,他们依然必须向受到影响的员工支付合理的经济损失赔偿。倘若出现了以下任一种状况,需要裁减的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二十名,或是尽管未达二十名,但占企业全部员工数量比重达到或超过10%的情况,雇主应提前三十天通告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有关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员工们的观点和见解后,将裁员计划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再行裁员:(一)根据《企业破产法》中有关规定正在进行公司重整程序;(二)生产运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难;(三)原本的生产模式、重大科技创新或者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劳动合同之后,仍旧需要裁去多余员工;(四)由于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履行困难。因为裁员行动主要由雇主自身的原因引发,所以,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因此,假若他们满足以下这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不能被列入裁员名单:(一)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公受伤,并且已经确认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二)负伤或者生病,并且处于法定医疗期间的人;(三)妇女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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