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在工伤期间陷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境地,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无权轻易终止该项劳动合同。
相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妥善延长劳动合同至与劳动者所受伤害具体情境关联的事宜充分缓解或消除之后再行决定其是否终止。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在本单位内罹患职业病或是因为工作性事故导致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来说,他们的劳动合同同样需续延至相应的状况彻底消失之后才能依法终止。
然而,在涉及到失去劳动能力亦或者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上,需要遵照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等相关法律政策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