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佣佣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关系范畴,故此,雇员在雇佣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将无法套用劳动法规进行处理,也难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寻求补偿。
然而,经个人营业者雇佣且个体营业者实际雇用的就业人员规模已经大于等于七人的情况下,此时则可采用劳动法加以调整,视为具有劳动关系之特征,由此便具备提出劳动仲裁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仲裁机制乃是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出现纠纷诉求时,用以进行有效化解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而对于非由个体运营者或公司企业进行的私人间雇佣关系,如发生争议,应依法至法院提起诉讼方能获得公正解决。
当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的过程中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雇主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倘若雇员出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他人受损,那么他需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对雇员进行追偿。
在此之前所提及的“从事雇佣活动”,主要指向因接受雇主授权或授意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力活动领域。
即便雇员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外,但只要其表现形式属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密切相连,均应被认定为正在参与“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