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劳动者享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用人单位提出
辞职请求,并无需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终止
劳动关系的权利。
即使用人单位坚决反对,劳动者亦有权在至少30日后正式予以辞去工作。
当然,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劳动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则另当别论。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权利仅限于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而非口头表达。
2、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七条。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离开,一般而言并不享有经济上的
赔偿利益,然而在以下两种特别情况下——即单位未能按时、按量地支付
工资,或者其内部规章制度
违法滥用职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将得以享受相应的就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凡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
合同关系:
首先,劳动者的健康权和工作环境受到超过合理标准的侵害;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按量地支付工资;
最后,若用人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点还包括了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控规则和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
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否则也是不允许的;
还有就是用人单位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情形,如身心遭受虐待、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等。
同时,对于那些采取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或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员工面临生命危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与其劳动关系,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