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雇佣关系与
劳务关系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首先是具体概念的不同。
雇佣关系主要涵盖了这样的内容——受雇方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时间期限内,接受雇佣方面的指令和规划,向其提供特定或非特定的服务支持;
而雇佣者则享有接收受雇方所供应的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支付相对应的报酬作为回报的责任和义务。
相对地,劳务关系则描述了两个或多于两个的平等主体之间在劳务事项上进行公平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系统。
其次是二者代表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之间的差异。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受雇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支配和服从的互动关系。
雇主需要为受雇者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和稳定的安全性保障,对受雇者的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反过来,受雇者则需要遵照雇主的指示和安排,根据雇主的意愿提供必需的服务支持。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仅仅达成劳动力则支配和被支配的协作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和被服从管理的关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