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额超过五千元的情况下,方能构成
恶意欠薪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包括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
行为人利用诸如
转移财产或潜逃等手段,企图逃避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
其次是,已经具有偿付能力却消极故意地拖延偿付工人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则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敦促其偿付劳动者相应报酬后,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偿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数量巨大”这一概念尚未做出明确界定,通常而言,依循相关法律实践,涉及金额在五千至一万元之间的问题皆有可能被判定为属于数量重大。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