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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唐** 北京-通州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26.01.13 10:26:35 478人阅读

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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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相关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要区分不同情形,并非一概而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待遇损失的争议、与社保经办机构因社保待遇核定和支付的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2.对于不同情形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产生争议时,可收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导致自身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维护权益。
-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该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产生争议,可准备好相关材料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6-01-13 15: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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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相关争议能否由法院受理,要分情况来看。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起了争议,比如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导致劳动者没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等,这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受理。
2.要是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这类争议不归法院管。因为征收社保费是社保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者和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待遇核定、支付等方面产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
4.总之,社保争议是否能被法院受理,要根据争议主体和诉求内容来定,并非都能或都不能由法院受理。

2026-01-13 14:0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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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产生的争议,像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保费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不能报销医疗费等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是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这类争议不在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内,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3)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因待遇核定、支付等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劳动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

提醒:
遇到社会保险争议时,要先明确争议类型,避免错误维权。不同类型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13 12:5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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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致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不应向法院起诉,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其处理。
(三)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因社保待遇核定、支付等产生争议,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6-01-13 11: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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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会保险相关争议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要区分情形,并非全属或全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受理,因为这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该部门投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如果遇到社会保险相关争议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3 11:43: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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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5 18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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