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未作
工伤认定,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以下
劳动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
仲裁: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从
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该期限从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文字解答如不能解答您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线留言,以获取一对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