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主动签,员工不签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签,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付报酬。
(二)单位主动签,员工不签且已超过一个月,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入职后单位不主动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