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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02 05:01:11 已帮助16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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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谓“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是能够接触普通工作者接触不到的商业秘密的特殊人员。

实务中,不能将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扩大至该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否则属于滥用。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属无效,但未超过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竞业禁止协议条款约定离职的劳动者在何地域内不得与原用人单位进行竞争。

竞业禁止的限制地域应以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的范围为限,一般不应超越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涵盖的区域,不能扩大到雇主将来可能拓展的地域,更不能笼统的限定为全国。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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