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簿;
4.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写明顺产或难产;
5.医院出具的全国的统一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6.女方的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各家银行的银行卡都行;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