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年无在单位工作是你与单位商量停薪留职的结果,身患疾病更不是你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五年期满,你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原来的工作职位,所以,你要求单位妥善安排新的工作并无不当。
3、在此期间,单位若无合适职位安置,倒能够说得过去。但应该承受最低薪水的劳动待遇吧?不交纳
社会保险费那就违背了国家的法律限定。
4、至于现在又要与你
解除劳动合同就更是
违法的了,你能够通过劳动
仲裁的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5、如果确实不能继续
劳动合同了,你应该得到的权益是你两年的薪水、补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赔偿金,
违法解除合同的
赔偿金。
6、具体的准则,建议你在网上搜一下《
劳动合同法》全文看一看。大致是:
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你的
工龄2年
赔偿你一个月的薪水额,违法解除合同单位应再按经济赔偿金承受一倍的赔偿金(加上原数为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