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因违约解除时,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违约行为、自身损失、可获利益等证据,向违约方索赔,索赔金额以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为限。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有约定赔偿的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履行投入、预期利益等协商确定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解除合同,通常互不担责,但一方迟延履行后遇不可抗力,受损害方可要求迟延方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