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金是指施工公司为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花费。
这是一种专项花费,使用范围包括:
按限定支付离退休工人和失业工人的各项补贴,含提取离退休工人的的各项花费工人离任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薪水,工人丧命丧葬补贴费、抚恤费还包括公司按限定为工人交纳给社会统筹部门的工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待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人训练等,以及按限定应在劳保花费中开支的其它花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条款,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条例所限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花费,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交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解决。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公司,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交纳相当于各该公司全部工人与员工薪水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员工薪水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员工另行征收。
第十条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
如逾期二十日尚未交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公司,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公司,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资方追究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