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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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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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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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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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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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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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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20:40:32

买卖合同违约定金纠纷咋处理

最近回复:

(一)确认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因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实际交付定金才成立。(二)双方先尝试协商,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三)若协商不成,收集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四)注意定金数额若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025-11-25 19:34:37

离婚时丈夫坚决要售卖房产怎么办

最近回复:

1.离婚时丈夫要卖房产,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他有权决定是否售卖;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双方协商一致。2.若丈夫擅自卖房,可主张追回。若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离婚时可要求分割卖房款。3.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分割。有证据证明转移财产,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2025-11-25 16:51:57

走私非法获利二百万咋量刑

最近回复:

1.走私非法获利二百万,量刑取决于走私物品。若走私武器、弹药、假币等,无论获利情况,均属严重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情况,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2.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二百万属巨大,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到五倍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更重。最终量刑需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

2025-11-25 16:05:23

男方卖婚内共同财产有效吗

最近回复:

(一)当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女方应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方赔偿损失。(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女方可准备好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存在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情形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买卖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三)女方日常要增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注和管理意识,对于重大财产处分与男方协商并保留相关协商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5-11-25 15:51:28

派出所为完成指标非法拘人咋办

最近回复:

(一)向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机关可对下级监督管理,会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能,会对公安机关非法拘禁等侦查活动监督,查证属实要求其纠正。(三)被非法拘禁者在确认非法拘禁行为后,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实施该行为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弥补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025-11-24 19:03:43

怎样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最近回复:

结论: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可从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知晓夫妻约定财产制、所涉债务未经过另一方追认这三方面着手,且主张非共同债务一方在诉讼中需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务产生时夫妻分居,或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等,就不符合共同债务特征。若夫妻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且债权人知情,债务应由负债方承担。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在诉讼中,主张非共同债务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尽可能提供消费记录、分居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在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3 05:38:49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多少

最近回复:

(一)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应按约定执行。若觉得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调整。(二)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计算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1-22 08:15:22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咋收取

最近回复:

(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按合同约定履行。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比如在交易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就可申请减少。(二)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受损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履行合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像因对方违约,己方丧失了一笔可预期的交易收益,可要求赔偿。(三)在司法处理中,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考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1-22 03:22:53

买卖合同违约后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当卖方违约,如不交付货物或交付不符约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让卖方按约定交付货物;也能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对不符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等;还可向卖方主张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二)若买方违约,不支付价款或迟延受领,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买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三)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四)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可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五)双方先尝试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1-21 15:23:32

妻子背着丈夫卖婚前房产有效吗

最近回复:

(一)若妻子卖婚前房产,因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正常情况下买卖有效,无需经丈夫同意。(二)若买方知晓房产有纠纷或产权不明仍购买,或妻子与买方恶意串通损害丈夫权益,丈夫可主张买卖行为无效。(三)若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登记,丈夫不能要回房屋,但可要求妻子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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