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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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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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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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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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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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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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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14:13:37

执保后多久会被起诉,想了解执保状态下被告如何应对?

最近回复: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规定

2026-06-04 10:06:16

故意毁坏财物7000怎样处罚

最近回复: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7000元符合追诉标准,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是初犯,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会酌情从轻处罚,可能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但如果情节恶劣,且无悔罪表现,则可能会被判处实刑。 建议行为人在发生此类情况后,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悔悟并争取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2026-06-04 09:18:13

若律师欺骗当事人该采取什么手段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沟通反映是可行途径,律所对律师有管理监督职责,可能会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像警告、处分等。这能促使律所在内部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 (2)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也很有效。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予以行业监督,他们会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对律师的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借助行业的力量来维护当事人权益。 (3)若律师欺骗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此时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以此证明律师的欺骗行为和自身的损失情况。 提醒: 维权时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情况的法律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7:37:43

打架时先动手的人是否都会被拘留

最近回复:

1.打架时先动手的不一定会被拘留,要结合具体情节与后果判断。 2.情节轻,像仅轻微推搡,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双方和解的,公安可不处罚、不拘留。 3.造成轻微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可对先动手者拘留、罚款;造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4.先动手者有正当防卫等免责情形,不会被拘留。总之,要综合判断。

2026-06-04 06:46:36

网络参与赌博流水45万怎样处罚

最近回复:

1.网络参与赌博流水达45万,可能涉嫌赌博罪。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构成此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得交罚金。不过,认定时除流水外,还要看有无营利目的、是否聚众等。 2.若未构成赌博罪,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十日到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到三千元罚款。具体罚多少,得看实际案情。

2026-06-04 06:30:24

打架没有造成伤害一般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1.打架没造成伤害,一般按治安案件处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情节轻的,公安机关可调解。调解成功,不予处罚。 2.若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公安机关会处罚,通常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3.打架既担法律责任,又违背道德,易引发更大冲突。有纠纷建议冷静沟通,合法理性解决。

2026-06-04 06:25:02

打架斗殴的处罚是什么

最近回复:

1.打架斗殴处罚分两类。情节轻不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至十日拘留,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更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依《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重伤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3.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聚众斗殴等情形,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2026-06-04 02:28:56

几个合伙赌博的人用什么方式处理

最近回复:

结论: 合伙赌博是违法行为,情节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赌博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合伙赌博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参与人数少、赌资较小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出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情形,就构成赌博罪,依据刑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和家庭和谐,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对赌博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6-04 01:39:41

故意砸车损失3万元如何处罚

最近回复:

结论: 故意砸车损失3万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就达到追诉标准。此次砸车损失3万元,已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所以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里,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比如犯罪动机、手段、悔罪表现等。如果行为人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车辆的损失。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6-04 00:44:27

故意打人通常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1.故意打人的处理依后果和情节而定。情节轻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2.对于情节较轻、未达轻伤后果的,公安机关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更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 4.为避免此类情况,人们应增强法律意识,遇纠纷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此外,社会也应加强法治宣传,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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