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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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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

    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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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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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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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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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组织卖血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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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6:41:00

婚前房产婚后能不能拿来抵押

最近回复:

1.婚前房产是个人财产,产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婚后原则上能抵押。 2.若房产登记在产权人名下,可单独办抵押手续。若抵押需另一方配合,情况会不同。 3.抵押若影响家庭生活和共同利益,夫妻应协商。 4.因抵押产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2026-02-05 06:24:52

借款人是否能抵押他人的房产

最近回复:

1.借款人不能私自拿别人的房产去抵押。按照法律规定,用别人的财产做抵押,得有合法的处分权利才行。 2.房产的主人有对自己房子进行处分的权利。不是房子主人却去抵押别人房产,必须得到主人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 3.没有经过同意就抵押,这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要是房子主人不认可,那抵押合同就无效,抵押权也没办法合法设立。 4.就算已经办了抵押登记,房子主人也能要求撤销这个登记。 5.如果抵押权人满足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像不知情、付了合理的钱并且已经办了登记,那可以合法取得抵押权。不过这种情况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实际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6.总之,借款人要抵押别人的房产,一定要得到主人明确同意,不然抵押就不合法。

2026-02-05 03:50:47

连带担保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

最近回复: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连带担保期限时,要确保约定的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避免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要留意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明确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给予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6-02-05 02:19:46

该如何对保证金的效力进行认定

最近回复:

结论: 保证金效力认定需结合书面约定、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及交付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在认定保证金效力时,书面约定是基础,合同应明确性质、金额、退还条件等,否则易引发争议。主体资格方面,参与交易主体需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涉保证金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无效。保证金约定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实际交付也至关重要,通常交付后保证金约定生效,未交付则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如果您在保证金效力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5 01:44:24

房产二次抵押看负债吗

最近回复:

1.负债情况对房产二次抵押审批和额度有显著影响。金融机构审批二次抵押时会综合评估借款人,负债是重要考量因素。较高负债使借款人偿债压力大,逾期或违约风险增加,机构为规避风险可能拒绝申请。 2.机构通过考察负债和收入计算负债收入比,以此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判断其能否承担新增债务。若负债过高,新增还款可能超出承受能力,机构会谨慎放贷或降低抵押额度。 3.建议借款人在申请房产二次抵押前,尽量降低自身负债,如提前偿还部分债务。同时,可提供稳定且较高的收入证明,以增强自身还款能力的证明力,提高二次抵押审批通过的概率和额度。

2026-02-05 01:19:17

合同解除效力下担保人责任会有多大

最近回复:

1.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责任范围需依具体情况判定,不必然导致责任消灭,关键在于担保合同约定和债务人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情况。 2.若主合同因违约解除,无特别约定时,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要就债务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担保义务。 3.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免责,则按约定处理。 4.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风险,以降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026-02-05 00:49:19

借款担保赔偿该如何去约定

最近回复:

1.借款担保赔偿约定要依据民法典,首先要明确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借款人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还不上钱,担保人才负责赔偿;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直接要求担保人赔偿。 2.担保范围也得明确,要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像诉讼费、律师费等。把范围写清楚,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担保期间必须清晰约定。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担保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要是约定到本息还清之类的,也算约定不明,同样按六个月算。 4.赔偿触发条件可以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按约定还钱,担保人就要按约定给债权人支付款项。 5.还可以写明,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讨。不过这是法定权利,约定时不能排除。

2026-02-04 23:02:55

车辆被抵押公司拖走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案件什么情况 大概说下看能不能帮到你

2026-02-04 17:08:39

一人不还三人共同贷的款要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三人共同贷款,一人不还时,其他两人先把贷款还上避免逾期影响信用。之后可与不还款的人沟通,要求其承担应还份额。若沟通无果,可收集贷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应承担部分。起诉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胜诉后若对方仍不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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