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说辞退和开除的补偿区别,请参考。
【解除界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三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
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据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辞退】(Discharge)是用行政手段根据用人单位的意愿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行为。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经由第319号令废止(2001年10月6日颁布)。
【开除】(DismissfromPosition)是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
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