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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定金的区别

时间:2024-03-02 05:46:32 浏览:674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
订金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订金看似相近,但一字之差却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订金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收定金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付定金一方违约,可能导致无法要求返还定金。以下,律图的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订金的法律规定以及与定金的区别。

一、订金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先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收取定金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支付定金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收取订金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支付订金方违约时,可以与收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其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订金并没有担保合同履行的职能,而只是作为预付款项,可以冲抵合同价款。而定金更多是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违约一方将承担后果。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为您总结的定金和订金相关的法律知识,若您还有疑问,可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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