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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是怎么用的,订金的用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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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1900人看过
导读:订金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订金的用法。订金在合同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接受方的保证。
订金是怎么用的,订金的用法是什么

订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对于订金的用法不是很清楚,无法明确的区分订金和定金区别,这就给合同维权带来障碍。律图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订金的用法

订金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订金的用法。订金在合同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接受方的保证。若接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接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法律后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根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行为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订金用法的相关知识,订金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因此只可以作为一般预付款来使用,并且为您分析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从合同性质、法律后果、行为性质三个方面对定金和订金进行了分析。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律图,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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