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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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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6465人看过
导读: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注意哪些问题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注意哪些问题?对于这个话题,不仅是劳动者要关注,用人单位也应该关心一下。毕竟职工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是为工作,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那么,职工和单位都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职工享受法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有关规章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还可以适当地延长。

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延续到医疗期满届满为止。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享有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单位内部规定支付上述费用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职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痊愈,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但是,如果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首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如果被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如果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职工医疗期届满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但是,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如果被鉴定为1至4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如果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以上权益不仅仅是劳动者在受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应该享有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保障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律图小编希望每个企业在保护企业的基本权益的同时又能合理合法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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