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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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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3 · 1645人看过
导读:劳务派遣问题中,用工单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五个方面: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等福利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争议。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履行义务或由于实际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损失,两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

一、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是什么

涉及到劳务派遣问题,用工单位需承受的相关连带责任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劳动报酬争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乃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如期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应当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偿还拖欠劳动报酬的职责。

若是由于实际用工单位的缘故导致劳务派遣方无法按时足额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需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加班费、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争议。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

鉴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此外,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未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对其造成了损失,则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损失,实际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工伤争议。

当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时,若系由于用工单位未能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而引发工伤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什么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劳务派遣中连带责任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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