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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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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860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是用于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表示相关的企业需要拥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才可以跟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的方案和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分行、分厂、分店、代表处、办事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子公司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各类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为标准,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权利义务:

(1)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允许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释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对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企业管理、奖惩,单位制违反法律法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应当给予警告,如果制度不合理,对员工造成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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